裁判主旨
按照民法理论,合同的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以国家强制力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甲公司积极组织施工,工程顺利完成并移交电力公司,电力公司也投入使用,但经甲公司多次催收,电力公司仍拒绝支付工程款。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请求电力公司所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裁判思路
本案涵盖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和履行合同的问题。但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合同效力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推断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标准。例如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主体,有能力与电力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主体适格。就是否履行完毕合同相关义务的问题,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权利得以实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设计行为和交付设计成果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电力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是对甲公司设计行为与成果的肯定,因此电力公司也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