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四川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2019-08-26

裁判主旨: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9日,四川甲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彭山县农业局“农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工程地点:彭山县公义镇。胡某与甲公司与2014年12月9日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其承担该项目实际施工、管理和结算工作。为履行该合同,胡某在熊某处购买砂石,2017年6月28日,双方经决算,胡某向熊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熊某材料款16万元。熊某以胡某、四川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材料款为共同被告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川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四川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思路:熊某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认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得出,胡某与四川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借用合同专用章(资质)的关系,另胡某与甲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系非法转包的无效合同,并不能产生使甲公司对该债务免责的法律效果,因此原告可将胡某与四川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人,若胡某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则四川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上一篇

这里有最新的公司动态,这里有最新的网站设计、移动端设计、网页相关内容与你分享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