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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诉乙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2019-08-26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4日甲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某借款,所借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共计117000元。2012年10月31日甲某与乙某签订《欠款偿还协议》,甲某用房屋及所承包的土地、荒山、耕地、林地抵偿乙某债务117000元。

    2017年7月20日甲某向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乙某签订的合同无效。2017年10月12日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3436民初82号判决书,法院认为法律对承包方以房屋及所承包的土地、荒山、林地抵其债务并无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甲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李甲日律师作为代理人诉至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根据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欠款偿还协议》内容看,是一个以房屋以及所承包的土地、荒山、耕地、林地抵其债务的协议。

    1、关于用房屋进行抵债是否有效的问题

    甲某与乙某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2、关于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债是否有效的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2018年6月2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2、上诉人甲某与被上诉人乙某签订《欠款偿还协议》无效;3、被上诉人乙某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诉人甲某返还《欠款偿还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土地、荒山、耕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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