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内容
①法律服务团队组成:合伙人+高级律师+律师助理,根据客户需要可进行其他组合形式。
②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日常法律咨询,次数不限,咨询时间原则上为上班时间(情况紧急的除外),咨询方式包括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通讯咨询或者客户到律所咨询。
③经顾问单位要求,律师可以提供上门坐班服务,定期到顾问单位进行坐班,当面提供法律咨询。
④经顾问单位要求,律师事务所代为起草、审核合同(协议)的,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总数每年不超过一定数量。
⑤经顾问单位要求,需要出具律师函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出具律师函,每年所出具的律师函总数不超过一定数量。
⑥经顾问单位要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包括专项法律意见书及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等重大事项意见书),每年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总数不超过一定数量。
⑦经顾问单位要求,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应培训。
⑧经顾问单位要求,律师事务所可派员参加或主持重大商事谈判活动。
⑨顾问单位发生诉讼、仲裁事项,需要律师事务所代理进行诉讼、仲裁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庭,可享受相应折扣。
⑩经顾问单位要求,律师事务所指定专员,协助顾问单位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和管理架构,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及制度。
⑪在服务过程中根据顾问单位实际情况,组织财务、税收方面的专家进行会诊,针对顾问单位具体情况实行法务、财务、税务的整体筹划。
⑫顾问单位所需法律服务超出上述范围的,律师事务所按照正常收费标准,给予七折优惠。
说明
1. 上述组合及其包含的服务内容均为参考标准,不作为顾问单位与律师事务所最终合约标准,原则上不构成顾问合同的内容本身,顾问单位具体费用和律师事务所服务种类及服务数量由双方另行签订法律顾问协议确定。
2. 上述组合中原则上均不包括顾问单位是大型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上市公司、企业集团或指定知名律师、执行主任、主任作为承办顾问律师的情形。出现该情形之一的,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与顾问单位另行单独协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问题。
3. 法律顾问服务费低于5万元/年的不享受以上服务内容中的第③、⑥、⑦、⑪项服务。
